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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2025-07-16 来源: 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总  则

第一条 教科研工作是高等职业院校的重要任务之一,为规范我院教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学院的教科研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促使多出人才,快出成果,为建设高职本科学院(高质量高职院校)奠定坚实基础,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教科研工作要贯彻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结合学院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规划以及现有教科研基础,充分发挥学院的专业和师资优势,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院教科研工作应坚持与生产相结合,大力开展科学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和咨询服务,使教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学院教科研工作应坚持与教学相结合,实现教学与教科研的良性互动,互相促进,以学院的持续发展为共同目标,为教师的教学能力、教科研能力、社会服务能力的提高和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服务。

第一章 教科研管理机构与学术机构

第四条 学院教科研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以下称各单位)。学院建设初期,教务处暂是学院教科研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学院教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鉴定或评审)、成果转化、申报奖励等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备案制度。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所有纵向、横向教科研项目的开发和管理,重点凝练本单位教科研方向,突出本单位教科研特色。

第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咨询和教科研成果认定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学术水平较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审议重要事项时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学者参加。

第六条 学院教科研平台包括学院依托教学用实训室、院企合作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实训中心、应用研究中心(所)、技术咨询中心、人文社教科研究示范基地等(以下简称教科研平台),设定的目的是提高学院教科研整体水平,促进教科研成果转化。现有各学系实训中心、教科研平台是专业教科研成果转化的平台,凝练专业研究方向,培育院级教科研成果。院级教科研平台主要是为促进专业之间的融合形成专业群,对外承接企业教科研横向教科研课题,实现教科研成果转化。

第二章 教科研项目管理

第七条 教科研项目按批准立项单位和资金来源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院内项目。项目采用分类与分层管理办法。教务处是项目管理责任主体;系部是开展教科研活动的具体实施和基层管理部门;财务处与教务处是项目经费使用指导和监管部门。

第八条 拟申报教科研项目人员应根据本人所学专业或现从事的专业申报教科研项目,原则上每人每年作为项目主研人前三名申报项目不超过两项,其他参与人员不超过三项。

第九条 教务处对已批准立项的各类教科研项目实行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材料提交各单位及教务处备案。凡未在教务处备案的项目,学院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教科研奖励等方面不予认可。

第十条 教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履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所在各单位与教务处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教科研项目结题与验收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或者双方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项目结题评审。纵向项目按上级部门要求结项评审。横向项目按双方约定条款组织结项。院级项目结项按开题报告结项评审,对于评审未通过的将退回组织完善研究后再提交评审,两次未通过给予撤项处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规范化、系统化、专题化对教科研材料进行归档整理,教务处每年将对各单位教科研材料归档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三章 教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教科研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教科研经费(纵向教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教科研经费(横向教科研经费)、学院自筹教科研经费和其它经费。

第十四条 教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建立预算、审核、结算等环节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科研项目的顺利验收或结题。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教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处负责教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教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教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并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财务处负责教科研经费审计。

第十六条 横向教科研经费必须汇入学院指定开户银行帐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教科研经费未进入学院财务账户的,学院不予承认其立项资格,不作为考核、聘任、晋升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将按照学院经费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教科研成果及奖励

第十八条 成果产权管理实施分类考核评价,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凡本院教职工以职务名义完成的教科研成果,以及本院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学院条件取得的教科研成果,其所有权均属学院。教科研成果未经学院允许不得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教科研成果鉴定应根据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及成果完成者的意见,确定是否鉴定。学院鼓励具备条件的教科研成果积极申请鉴定。确定鉴定的教科研成果,由项目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准备相关材料,逐级报批。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项目经费列支或由项目组自付。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成果取得后20个工作日之内,到教务处办理教科研成果登记手续,凡未在教务处登记备案的教科研成果,在申报评奖、职称评聘等工作中,不予出示证明或认定。

第二十一条 已按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条进行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教科研成果,均可申报成果奖励。未经登记的教科研成果,不能申报奖励。申报教科研成果奖励的程序及标准,按学院教教科研成果资助与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教科研成果转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是学院教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的业务指导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的汇总、报送。各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教科研成果、促进本单位教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成果可以采用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与项目组成员协商,可采用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等方式进行转化。

第二十四条 教科研成果转化的收益(扣除成本、税费以及可能发生的中介费等)和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用于对成果完成人员和转化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净收入由课题组、课题建设单位、学院,三者按一定比例分配。其分配办法按学院教教科研成果资助与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科研成果负责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教科研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侵犯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允许,泄露学院教科研成果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擅自实施、许可、转让、变相转让学院科技成果的,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非法牟利的,学院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有关人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教科研平台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科研平台包括:教学用实训室、院企合作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实训中心、应用研究中心(所)、技术咨询中心、人文社教科研究示范基地等。

第二十八条 教科研平台管理分学院、系二级管理。教务处是学院教科研平台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学院教科研平台的申报、建设与组织管理工作。各教学教辅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具体落实教科研项目研究。

第二十九条学院教科研平台分为四类:院级教科研平台、院级教科研平台、市厅级以上教科研平台和院外单位产学研相结合共建的教科研平台。各类教科研平台人员与机构设置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由教务处、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平台开展考核。教科研平台的考评主要分为中期检查、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同时教务处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教科研平台的考评工作。考评结果是学院考核教科研平台的重要参考依据。其考核办法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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